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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说那位举报的女子居功甚伟,一方面为咱们揭露了高阶层的丑陋,一方面给那些想要钻空子、搞权钱交易的人敲了警钟。
举报,这种揭露不良现象的行为,已有近千年的历史,击鼓鸣冤就是古代的一种‘举报’制度,电视剧《包青天》里,有冤情的老百姓跑到县衙门口,敲响竖在衙门外的‘鸣冤鼓’,会被带到大堂之上诉说冤情,而后包大人会带着展昭、王朝马汉张龙赵虎阐明案情,依法论处。
而如今也有举报制度,各级部门也都会有检举揭发的专门途径,很多地市也都开通了市长热线、市长邮箱,来对老百姓举报的违法违规现象进行处理。
湖南一中学严禁学生带手机、平板等电子设备到学校,这种校园规定在许多地方都存在,咱们也能理解学校这么做的初衷。但是呢,总会有一些学生会偷偷把手机带到学校,上课偷看视频,或下课躲到操场、厕所偷玩游戏。
为了杜绝这种现象的存在,这所中学的一名班主任,就鼓励学生之间进行监督,并给举报他人的学生给予奖励。学生小宋发现同学小周把手机带到学校偷玩后,就向老师举报,并趁小周不在教室时,从他的包里搜出了平板电脑交给老师,得到了老师奖励的一瓶牛奶。
小周回到教室后发现自己的手机和平板都不见了,一旁的小宋承认了是自己向老师进行了举报。小周瞬间大怒,把小宋打伤。送医治疗后,小宋被确诊为轻伤二级。
小宋的父母看到孩子被打,了解情况后当然非常生气,他们认为孩子没有做错,举报了违反校规的同学,却遭到报复式殴打,向法院提起了诉讼,要求小周及其父母,还有学校承担责任。
这是法院的判决,总体来说这个判决是客观公正的,小宋唯一的错就是不应该由他去翻动小周的书包,而应该举报给老师,由老师出面要求小周上缴电子产品,或许小宋就不至于挨打。但是也不一定,要看老师会不会把小宋‘供出来’了。毕竟依照小周这暴脾气,如果事后知道是小宋‘打了小报告’,报复的可能性也是有的。
但这里又会出现一个新的问题,如果小周拒绝向老师上缴电子产品,或是咬定自己书包里没有,怎么办?老师能擅自翻动学生书包吗?就有权利没收他人物品吗?
按照法律严格来说,老师并没有这个权利,毕竟警察想要搜查,还得出示搜查证。
图中红色框内,“一个缺乏边界、鼓励检举的环境,将导致同学之间互相防备、猜忌,甚至引发肢体冲突,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”。
缺乏边界比较容易理解,就是小宋在看到小周违规携带电子产品到学校后,不应该去未经同意就去翻动别人的书包。
但是后面的‘鼓励检举,将导致……’,好像是把老师鼓励同学之间举报不良行为,当成了一件不正确、不值得提倡的事,这是我不太理解的。
社会靠法律来限定人的行为,告诉大家哪些可以做,哪些不可以做,违反法律会受到对应的惩罚,这点大家应该都能认可。
社会又是由各种各样的小单元,比如家庭、企业、学校、团体以及参与其中的人构成的,各个小单元内部,也都会有一些管理制度、行为规范之类的要求。这些要求通常是在法律框架之内,对内部人员的一种‘额外’约束。
比如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,作为企业员工得尊重,不然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罚钱。
不管是法律也好、单元内部制度也好,总会有些人不遵守,或者是钻空子,并且很难被‘执法者’发现。于是就有了监控、检举揭发、内部抽查等种种监督手段。
比如企业为了知道谁迟到早退,用上了指纹、刷脸打卡,这本质上就是一种监督,但是并非所有‘不守规矩’都能被发现。更重要的是,这些不守规矩的行为,很容易形成跟风效仿的现象,就像‘中国式’过马路一样,只要有一个行人带头闯红灯,就会有很多人跟着闯。
就像小周把电子设备带到学校一样,如果不是小宋发现并举报到老师那,如果小宋或其他多数同学都知道小周带了电子设备,但是都默契地不告诉老师,会不会有更多同学把手机带到学校呢?
当然,咱们可以认为这些把手机带到学校的孩子,可能不是什么好学生,老师其实完全不需要管他们。但是,学校的规定是不是就成了一张废纸,毫无约束力了呢?这条规定无效了,其他规定的效果还会不会在?会不会有学生挑战?
大家还记得去年那段校园暴力、霸凌频发的时期吗,就是邯郸那三个恶棍杀害同学之后,全国各地接连爆出十几起霸凌事件。
一次接孩子放学的路上,担心孩子也遭受霸凌,所以就问他知不知道什么叫霸凌,有人欺负你了该怎么办。
孩子说,我们老师专门说了,不管是自己被欺负了,还是看到有同学欺负别人,都要第一时间报告老师。
我说告诉孩子,如果同学欺负你当然要第一时间告诉老师,回家告诉爸爸。但是有同学欺负别人,你就躲得远远的,装作不知道,因为有些同学就是坏蛋,你报道老师了,可能他们会记恨你。
孩子说不对,老师说如果看到同学被欺负,大家都不报告老师的话,那老师就啥也不知道,没法帮助被欺负的同学。而且那个欺负人的同学可能还会欺负别的同学,也有可能欺负到我头上。
现在回想起来,老师所说的,不就是一种让学生之间互相监督,举报不良行为的管理方式吗。
这和禁止带电子设备到学校的规定一样,不都是校园制度所禁止的行为吗?检举揭发这些行为,会导致同学之间互相防备,猜忌,甚至引发肢体冲突,难道因为这些风险的存在,就要互相包庇,放纵违规行为继续下去?
这是我不理解的,如果说是一位家长这么说,我还能理解,毕竟如果没欺负到自己头上,睁只眼闭只眼就算了,这是一种生存智慧。
但是作为公正维护者,法律代言人的法官,不应该说出这种话,我不知道这会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什么不利影响。